原告张**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白**、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皖l×××××号重型自卸货车的实际车主为原告张**。该车在被告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2014年1月5日11时30分,张猛驾驶皖l×××××号重型自卸货车在泗洪县万邦建材有限公司院内转弯时,由于不慎造成车辆侧翻,该事故经泗洪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认定,张猛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至今原告的车损未得到相应赔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付修车费64653元及评估费3500元,共计68153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本文书还有11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