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5日,被告人韦*为了完成传销组织中的传销任务和提高自己在传销组织中的等级,在被告人谢**的授意下,以与被害人李*乙谈朋友为诱饵,将被害人李*乙骗至咸宁市温泉希望巷45号出租房内的传销窝点。该窝点的主任王*军和另二个窝点的主任谢**、杜**为达到让被害人李*乙购买传销产品、参与传销组织的目的,由王*军安*被告人吴*、庞*、文*、胡*、冯*、付*、张*、屈*和赵*峰(另案处理)等人采取看管、跟随、监听等方式限制李*乙人身自由。当日,被告人谢**等人将李*乙身上的银行卡、手机等物品搜走。2014年2月20日至2月22日期间,王*军安*上述人员对被害人李*乙进行看管,不准李*乙吃饭、睡觉。
2014年2月15日,被告人谢**为达到让李*乙购买传销产品的目的,逼问被害人李*乙银行卡密码,因李*乙告诉其的密码错误,被告人谢**对李*乙实施殴打,强迫李*乙脱光衣服躺...(本文书还有35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