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邬**诉被告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邬**及其委托代理人邬**、被告李**、被告人保财险公司委托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邬**诉称,2014年10月1日3时,被告李**驾驶赣f******号货车在福银高速公路幽兰收费站附近与曾荣宗驾驶的闽c******机动车发生碰撞,原告系闽c******机动车乘员,该交通事故导致原告邬**受伤。原告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伤情经过鉴定。经查,赣f******号机动车在人保财险公司投保了保险,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458814.68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答辩称,事故发生属实,对责任划分有异议,我承担主要责任,车辆所有人是我,我在被2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30万元,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诉请...(本文书还有30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