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隋成文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我与被告陈**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2月3日,我与被告离婚,我和被告及两个儿子陈*山、陈*华四口人一个土地使用证,承包地总面积45.9亩。2015年被告将我的土地13亩转包给了他的侄子陈*巍,我找被告要地,被告态度强硬不讲理,为此我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退还我的承包地13亩。
庭审中,原告李**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陈**2016年返还土地13亩并请求给付土地承包费5,200.00元。
被告陈**在法定期限内未递交书面答辩,但在一审开庭时辩称,一、争议的土地是11.3亩而不是13亩。二、原告李**已经将其他家庭成员土地一起发包他人,现又向被告索要土地没有事实依据。三,被告发包土地是有依据的,被告手中有村民委员会证明。四、土地地块产生争议应该由村民委员会调整不应该法院受案。综上...(本文书还有23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