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疆矿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源科技公司)与被告新疆海瑞天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瑞天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毛博独任审理,于2014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矿源科技公司委托代理人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瑞天鑫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矿源科技公司起诉称,2009年1月至2010年8月之间,被告分四次从原告处购买锚杆、螺帽、锚固剂、托盘等物品,货款共计50831元,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蔺**在欠据单上签字确认。经原告不断索要,被告在2012年6月仅向原告支付了货款500元,剩余部分的货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50331元,利息4956元,合计55287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邮寄费用。
被告海瑞天鑫公司辩称,货款确实存在,但是发生在2009年至2010年之间,原告供货后,一直没有向被告催要货款,我方认为诉讼时效已过。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至2010年8月期间,被告...(本文书还有13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