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疆阿凡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凡提公司)与被告新疆众驰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郭晓云独任审判,于2014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阿凡提公司委托代理人朱**、被告众驰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阿凡提公司诉称,2011年3月7日,原告阿凡提公司与被告众驰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旅游团队租车合同,并以《旅游用车确认单》及附件和发票作为运费结算依据。双方同时约定:因众驰公司和第三方原因导致发生交通意外,造成游客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因抢救游客所产生的费用,由众驰公司和第三方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认定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责任。无责任方垫付抢救游客费用的,有权向责任方追偿。合同签订后,2011年8月11日,原告使用被告众驰公司新a-82334号旅游车载客从伊宁市返回乌鲁木齐市途中,行至奎塞高等级公路终点以西2公里加300米处时,与李爱武驾驶的鲁e...(本文书还有41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