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简**因与被上诉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大民一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简**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人林**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简**向一审法院起诉称:简**与林*系同学关系,且都多年经营企业有较强经济实力。林*因购房、购车及资金周*需要,向简**提出借款请求时,简**基于双方情感及经济利益考虑答应向其借款。自2011年2月至2012年11月,简**五次合计借给林*人民币7,700,000元,并约定按借款额百分之二十四支付年息。每次借款的时间、数额及抵押如下:2011年2月28日借款1,600,000元、2011年6月6日借款1,900,000元、2011年12月30日借款1,500,000元,以上三笔借款以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枫洋街**号别墅产权证书作抵押。2012年8月15日借款1,100,000元、2012年11月29日借款1,600,000元...(本文书还有23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