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现有证据已经表明,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为借贷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为买卖合同关系错误。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二)项明确规定,损害第三人利*为无效合同。本案中原审被告认可为借贷关系,并且已经偿还给被上诉人1000万元。被上诉人以不到十分之一的价款购买涉案房屋,应当认定恶意串通,损害上诉人利*而无效。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费用。
被上诉人亚欧公司对君澳公司的上诉辩称:
君澳公司无权对本案提出上诉。君澳公司在一审中并未提出独立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也未判决其承担法律责任,故其不具有本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无权就本案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君澳公司在本案纠纷形成过程中存在严重恶意,是本案纠纷形成的首要责任人。2012年5月9日,本案各方签订《四方协议》,王*与亚欧公司签署《房屋买卖协议》,四方协议中明确写明是依...(本文书还有20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