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2001年12月担任新乡市房屋拆迁安置处(下称安置处)处长,2003年2月安置处进行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由孙*某变更为李*某。为了给安置处多承揽拆迁工程,被告人李*某找到时任新乡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原新乡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主任的孙*某,让其帮忙介绍、协调工程,并向孙*某许诺,按照受委托拆迁工程劳务总费的8%给予回扣,后孙*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为安置处获得福兴国际、城南庄等多个委托拆迁项目。后被告人李*某以下列形式将回扣返给孙*某。其中:
1、2004年,孙*某看中位于三亚市凤凰镇三***小区一套房,被告人李*某安排安置处财务人员王**(系孙*某的亲戚)从安置处提取21万元现金交给孙*某。孙*某以王**的名义用该款购买了***小区第**幢海**单元**号房,建筑面积58.24平方米**房款总金额人民币216201元。
2、从2003年2月孙*某不再任安置处法定代表人到2011年安置处解散,李*某安排会计将孙*某司机张**拿来的一些餐费、汽油费之类孙*某个人的费用在安置报销。每月少则1000元,多则3...(本文书还有42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