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泗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锦程公司、何**、韩**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泗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董**和被告何**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泗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被告泗县锦程公司因购买服饰丝光棉材料缺少流动资金于2011年4月向泗县农村合作银行申请借款100万元人民币,约定借款年利率为7.878%,贷款期限为一年。原告受被告泗县锦程公司的委托,以连带保证方式向泗县农村合作银行提供了担保。被告1、被告2、被告3为...(本文书还有16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