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系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陈**与被告陈**、被告陈**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陈**、被告陈**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及反诉辩称:2014年5月27日下午,第一被告陈**无故在麦地里拦截他人收割机,原告陈**作为组长上去劝阻时被其殴打,后被告陈**又对原告进行殴打。原告陈**伤后住入张集卫生院住院治疗17天,花去医疗费1229.39元,现二被告分文未付,老河口市公安局张集派出所对原、被告分别进行了治安处罚,故原告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被告陈**二人赔偿原告陈**医疗费1229.39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40元,误工费1105元,护理费1224元,交通费300元,合计4198.39元。
原告陈**对被告陈**、陈**的反诉请求辩称:一、本案的过错在被告陈**、陈**,原告陈**不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原告陈**系老河口市张集镇大房营村6组组长,2014年5月27日下午4时左右,时值夏收,张集镇政府安排原告陈**负责本组**号亩制种小麦收割入库工作,就组织了五台收割机进行强收,其中一台收...(本文书还有54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