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0日,被告王**以生意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2014年5月19日偿还,被告武**为担保人,被告王**亲自书写借据,担保人武**签字,到期后分文未付。2014年12月7日被告王**又作出承诺每月归还1万元,如未能归还愿以汽修厂的救援车折价处理,如12月31日未履行,则一次性处理。但被告一直未履行承诺。现原告诉请被告王**偿还借款,被告武...(本文书还有38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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