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熊**、冯**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5)黄浦民四(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8日,上海心远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丙方,以下简称“心远事务所”)与熊**(乙方)签订编号为xxxxxxx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该协议写明熊**购买本市昼锦路**弄xxx号**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总价款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820万元。委托有效期为2014年6月28日至2014年9月28日。同日,就佣金金额的问题,心远事务所工作人员任伟写下字据,内容为:《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中第五条中关于佣金支付的问题由乙方和中介居间方事后另行协商。2014年6月30日,熊**、冯**与心远事务所签订编号为xxxxxxx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该协议中购买总价款写的是855万元,写明交易税费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佣金支付时间为甲乙双方应在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本文书还有40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