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与被告上海盟佳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佳公司”)、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士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的委托代理人孙**、被告盟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诉称,2014年4月9日8时40分许,原告乘坐案外人陆某某驾驶的沪d******货车在行驶中与被告盟佳公司员工董某某驾驶的沪b******/沪f******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后经宝山交警支队的认定,董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478.10元、营养费600元(40元/天×15天)、护理费910元(1,820元/月×0.5个月)、误工费1,820元(1,820...(本文书还有19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