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李*、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良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魏*生、马培有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在指定期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李*因资金周*困难,先后于2013年11月13日向原告借款现金5万元,同年12月13日又借款12万元,2014年2月20日再次借款5万元;被告在借款时承诺支付借款利息以及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以上有被告李*出具的三张借条为证。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李*、许*主张清偿,被告以诸多理由予以推脱,至今未能清偿借款本息。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借款220000元及...(本文书还有19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