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3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继续生活。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
庭审中经询问原告,其对事实部分补充说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后因被告因脾气不好,双方经常口角,原被告生育一子孟*乙(2010年1月**日生)。2013年12月10日双方因生活琐事吵架开始分居,分居期间子女随被告生活,现有财产62平方米住宅楼一套(陶*屯粮库家属楼),没有存款、债权债务关系。
被告孟**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属实,我们结婚这么多年,从来不让她干活,也没有经常口角打仗,我们夫妻感情挺好,况且我们还有个孩子,我不希望孩子没妈,所以我不...(本文书还有8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