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郭*诉被告郭**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郭*、被告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2013年11月8日,原告赵**与被告郭**的弟弟郭希军经法院判决离婚,同时判决婚生女郭*由原告赵**抚养,个人土地归个人耕种。2014年春耕时,发现二原告土地已被郭**耕种,经村委会调解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二原告15.68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0.00元。
被告未出庭,未答辩。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间内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2013)讷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和(2013)齐民二终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本文书还有10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