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春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委托代理人单**、被告王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末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5月19日,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14万元,2014年6月5日登记结婚,2014年12月21日,因索事争吵后,被告将家具拉走,并将原告在讷河市邮政储蓄银行的7,000.00元存款取走,之后,双方分居至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能建立真正的感情,双方感情已破裂,为此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22,000.00元(被告取走的7,000.00元存款、在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保险费1万元、被告四个月工资4,800.00元)、共同债权11万元(借给漆增光的10万元债权、借给被告父母的1万元)、家用电器(价值3...(本文书还有11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