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讷河市尼尔基斯湖滑雪场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春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委托代理人单**、被告讷河市尼尔基斯湖滑雪场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贾**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14年1月19日11时许,原告在被告的滑雪场滑雪时,由于被告滑雪设施存在缺陷,又未配备专职教练和安全员,也未向原告告知注意事项,导致原告在下滑过程中撞到支防护网的裸露钢管上,造成原告右侧七根肋骨骨折、右侧气胸。原告受伤后被送到齐齐哈尔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18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遭受人身损害,被告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现请求被告给付:残疾赔偿金78,388.00元、医疗费7,870.90元、误工...(本文书还有21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