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罗**。
原告孙**与被告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
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的委托代理人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诉称,2013年1月16日,被告罗**因家庭个体经营资金周*困难,经朋友介绍与原告签订《民间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22天,月利率2%。原告以转账和现金方式支付被告借款,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在原告多次追讨下又于2013年7月10日向原告写下书面承诺,约定于2013年9月10日前归还本息。至今,被告仍未偿还借款本息,且到处躲避债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本文书还有11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