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包头稀土高新区天陆汽修厂诉被告包头市和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头稀土高新区天陆汽修厂的委托代理人任**、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包头市和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包头稀土高新区天陆汽修厂诉称,2011年4月21日,被告包头市和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蒙b******号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原告根据被告要求对蒙b******号小轿车进行拖救,并将该车拖回原告位于包头稀土高新区的停车场。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要求其将车辆拖走,并支付拖车费和停车费,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原...(本文书还有16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