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诉被告袁**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2年在原告处办理了建行信用卡,卡号为622168********。被告开卡消费后,对透支卡一直不予偿还,截止2013年12月2日已发生欠款本息106721.85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本息106721.85元(计算至2013年12月2日,其后的按照合约约定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到平度建行申领信用卡,原告主体...(本文书还有5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