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与被告杨**、宁夏鲍鱼先生海鲜火锅酒店有限公司、绿地集团银川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樊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杨**、宁夏鲍鱼先生海鲜火锅酒店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绿地集团银川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到庭参加诉讼。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樊篱与人民陪审员张彦坤、马俊兰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杨**、宁夏鲍鱼先生海鲜火锅酒店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绿地集团银川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诉称,原告系专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其为上海绿地集团银川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银川市绿地21城提供物业服务。根据《绿地21商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提供物业服务的受益人包括上述被告在内的全体业主。业主应按约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如逾期缴纳,应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每项欠费3‰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三被告系物业某**栋楼的物业使用人和所有权人,物业面积共计2768.56㎡,其未按约定向原告缴纳其中01、02号自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33895.50元、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期间的采暖费28247元及1**号楼自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12月物业管理费83311.20元,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3月采暖费54810元,20...(本文书还有65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