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与被告乌鲁木齐神木园生态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木园餐饮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海军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的委托代理人杨*、被告神木园餐饮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诉称,2011年5月,姚**受聘于被告处从事驯马师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未给姚**缴纳社会保险费。同年7月9日下午8点左右,姚**在驯马时从马上摔下,造成右侧锁骨粉碎性骨折的工伤事故。2013年7月15日,经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4年9月29日,经乌鲁木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姚**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工伤赔偿事宜,均无果而终。现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解除与被告劳动关系;2、被告支付医疗费216.8元;3、被告支付鉴定费300元;4、被告支付交通费2589元;5、被告支付陪护费
7783.92元;6、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10724.28元;7、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770.25元;8、被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437.5元;9、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382.25元;10、被告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59430元;11、被告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7734元。
被告神木园餐饮公司辩称并诉称,姚**入职我单位时系牵马师非驯马...(本文书还有54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