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祁*与被告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卓胜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委托代理人曹**、被告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祁*诉称:2014年8月1日15时,被告丁**驾驶皖a******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安庆市开发区天柱山路苏果超市门前时,与原告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安庆市公安局交警四大队认定,被告丁**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皖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误工费20340元、护理费9141.3元、营养费900元、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残疾赔偿金4967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8992.6元、鉴定费1900...(本文书还有30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