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吕**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云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姜**,被告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我是石林县阿着底村的农民,2014年在家里种植了一片雪莲果,2015年的1月份,被告吕**到我们村收购雪莲果,被告收购我家的雪莲果时双方约定每公斤雪莲果1元。2015年1月30日,被告雇佣当地村民到我家地里收购。当天经结算,被告应付货款为5378.75元,双方约定15天后支付货款。到期后,被告未付货款,我先后三次找被告讨要,被告答应支付货款,但一直推脱。2015年3月8日中午,我再次到被告在我村的雪莲果收购点讨要货款时,被告拒绝支付货款,并且还用啤酒瓶砸我头部,将我打伤。为此,我到石林县天奇医院治疗4天,经医生诊断为头颅外伤、脑震荡、头皮裂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吕**赔偿我的经济损失共计3710.96元,其中医疗费2810.96元,误工费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本文书还有23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