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何**、何**、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下称“太平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阳永本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黎*,被告何**、何**的委托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诉称,2014年11月7日8时9分许,被告何**驾驶车主是被告何**的粤x******号**轮摩托车(该车在被告太平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原告黄**驾驶的无号牌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何**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进入医院住院治疗,后经评定为一处八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据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合共184528.58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何**、何**辩称,1.被告何**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2.被告何**是车主,在本案不应...(本文书还有44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