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8日、5月21日、6月3日被告人孙**以蔚汾镇兴县县城河道治理工程施工1标段项目位于乔家沟的堤防工程影响其住房为由,多次阻拦该项目施工,并与其家属扣押、躺卧施工机械致使工程无法正常进行。
2013年5月26日开始至6月底,被告人孙**及其家属以蔚汾镇河道治理整治工程影响其住房为由多次至兴县水利局领导办公室躺卧、谩骂,并在兴县水利局大门口静坐阻拦车辆通行,严重影响水利局的正常工作秩序。
2013年7月20日,被告人孙**在信访局办公场所大喊大叫,保卫科工作人员规劝时,被告人孙**手持随身携带的改锥攻击保卫科工作人员。
2013年8月6日,被告人孙**至蔚汾镇镇政府找领导反映问题,因未见到领导,孙**携带门板及被子、被褥放置于镇领导办公室门口躺卧,直至第二天晚上离开,严重影响镇政府的工作秩序。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证人证言
1、证人张虎成证言证实,我的职业是工程负责人,单位为山东淄博市黄河工程局,同兴县水利局承揽的蔚汾镇兴县县城河道治理工程施工1标,孙**总共阻拦过施工三次,第一次是2013年4月28日,按图纸要求挖好基础准备加固河堤时,她出来堵住不让工队施工,要求往河道北面移两米再加固,我们是...(本文书还有48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