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万正线路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正公司)与被告刘*连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顾晨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谷**,被告刘*连及其委托代理人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正公司诉称,被告于2014年2月19日入职,2月28日发生交通事故,虽被认定为工伤,但其尚未为原告创造财富,故应在交通事故中得到理赔。现不同意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2337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10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108元,以及鉴定费350元。
被告刘*连辩称,原告的主张没有依据,认可仲裁裁决,要求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4年2月19日进入原告处工作,担任操作工,双方签订了劳*合同,原告没有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费。2月28日,被告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2014年8月20日,被告所受伤害被劳*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2015年1...(本文书还有12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