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康*与上诉人石河子大学护士学校(以下简称石大护校)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3954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宝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董春芬、游绍群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康*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上诉人石大护校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石大护校属于全额拨款的事业单*。原告康**被告石大护校从事男生宿舍管理员工作,其主要工作内容为晚上检查...(本文书还有103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