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与被告乌鲁木齐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滑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郑**的委托代理人方**、被告公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陈**、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成*、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诉称:2014年4月26日下午5时25分左右,我从北郊客运站乘坐乌鲁木齐市公交集团一部4队**号路公交车,车牌号:新a******,(经查属于被告单位所有车辆)行驶至水磨沟区检查站时,被告驾驶人员违章违规停车,在该车站停车不足十秒,未尽通常的、合理的、安全运输义务,未等我下完车,就急忙关闭车门开车离站,把我一只胳膊夹在车上,将人在车外拖倒...(本文书还有36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