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利**诉被告曾*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谭碧珍适用简易程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利**、被告曾*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5月原告与被告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由于婚前双方了解和沟通不足,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经常为各种问题争吵,且因各自价值观不同而不能达成共识,由此长期积怨累加,互不信任,沟通减少,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因一直没对家庭财政收支方式作沟通,致双方因金钱问题出现分歧,后由双方口头协定每月由双方工资各取2/3来组成“家庭生活金”,双方各剩余的1/3由各人自行支配,并设立银行联名账户和家庭收支记录簿作共同管理。但由于物价上涨、工资收入上升及支出情况变化而对金额作出沟通调整时,被告...(本文书还有26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