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史**。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李*,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孙*。
原告湖北裕景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景担保公司)与被告夏**、卜**、湖北帮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帮农担保公司)、史**、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剑林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军、代理审判员王*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裕景担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郭**、被告夏**、被告史**、帮农担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卜**、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裕景担保公司诉称:2013年10月12日,被告夏**以襄阳市高新区鹏丽圣心糖酒商行(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向湖北银行襄阳分行申请3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由原告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原告与湖北银行襄阳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同时与被告夏**签订了担保合同。被告夏**为保证全面履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反担保,其中被告夏**、卜**将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春园东路华立凤凰城的一套住宅抵押给原告,被告夏**、卜**、帮农担保公司、史**、孙**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以上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抵押合同及保证合同。该笔贷款到期后,被告夏**未能按...(本文书还有51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