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曲靖佰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靖汇通博泰电子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曲靖佰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关**、张*,被告曲靖汇通博泰电子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晏**、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曲靖佰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曲靖汇通博泰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4日签订《租赁合同》,该份《租赁合同》同时有四份附件,分别是:附件一《租赁合同补充约定》、附件二(承租席*平面图)、附件三(商场管理规范及约定)、附件四(印章样件书)。根据附件一《租赁合同补充约定》第一、第二、第三条的约定,被告承租原告位于云南省曲靖市南宁西路**号,佰腾数码广场曲靖店某席*,租赁面积为37.97平方米,租赁期限为18个月,自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止,租金为每月7595元,月固定水电费为608元,同时原、被告双方还约定被告承租原告席*18个月(2012年5月1日—2013年10月31日),只需支付11个月的租金(2012年6月1日—2013年4月30日)。但原告依约将席*出租给被告后,被告却自2012年6月1日起无故拖欠原告的租金及水电费,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但被告始终不向原告交纳这些费用。现原、被告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已经届满,根据附件一《租赁合同补充约定》第三条的约定及《租赁合同》1...(本文书还有55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