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曲靖佰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曲靖佰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关**、张*,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曲靖佰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刘**于2011年12月15日签订《租赁合同》,该份《租赁合同》同时有四份附件,分别是:附件一《租赁合同补充约定》、附件二(承租席位平面图)、附件三(商场管理规范及约定)、附件四(印章样件书)。根据附件一第一、第二、第三条的约定,被告承租原告位于云南省曲靖市南宁西路**号,佰腾数码广场曲靖店某席位,租赁面积为9.58平方米,租赁期限为18个月,自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止,租金为每月1150元,月固定水电费为153元,同时原、被告双方还约定被告承租原告席位一年,原告送半年的租金,即被告承租原告席位18个月(2012年5月1日—2013年10月31日),只需支付12个月的租金(2012年5月1日—2013年4月30日)。可是在原告依约将席位出租给被告后,被告却自2012年...(本文书还有45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