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曲靖佰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受理后,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曲靖佰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通知其应诉,公告期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曲靖佰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2月7日,原告与被告冯**签订了《租赁合同》,该份《租赁合同》同时有四份附件,分别为:附件一(《租赁合同补充约定》);附件二(《承租席*平面图》);附件三(《商场管理规范及约定》);附件四(《印章样件书》)。根据附件一(《租赁合同补充约定》)第一、二、三条的约定,被告承租原告位于云南省曲靖市南宁西路**号曲靖佰腾数码广场曲靖店某席*,租赁面积19.39平方米,租赁期限为18个月,自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止,租金为每月2327元,月固定水费为310元...(本文书还有38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