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张**、张**与被告天津市国厦装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天津市国厦装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厦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张**、张**诉称,三原告于2013年5月2日预先核准成立“天津盛世澜湾温泉酒店有限公司”,并经工商登记批准。2013年8月5日原告以“天津盛世澜湾温泉酒店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告签订《天津市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天津盛世澜湾温泉酒店装饰装修工程)一份。原告为甲方,被告为乙方。工程名称:天津盛世澜湾温泉酒店内檐精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开工日期:2013年8月5日,竣工日期:2013年12月5日,总经历天数123天,合同价款16800000元,工程款支付方式:按月进度付款⑴合同生效十天内,甲方拨付给乙方1000000元作为工程预付款;⑵自拨付给乙方1000000元预付款之日第20天,甲方拨付...(本文书还有42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