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司**诉被告邱**、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及其委托代理人付**、被告邱**、被告于*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司**诉称:2015年5月7日、5月13日,被告邱**以和丈夫于*做煤炭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分两次向原告借款7万元、5万元,合计借款12万元,被告邱**向原告出具了两份借条、两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了还款日期,但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诿至今。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邱**、于*归还原告司**借款120000元。2、被告邱**、于*支付原告司**约定的逾期还款利息。3、被告邱**、于*支付原告司**约定的违约金12000元。...(本文书还有25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