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与被告沈阳东瑞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群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杨*、人民陪审员马天成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被告沈阳东瑞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谭**、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诉称,1997年12月20日,原告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造成右大腿离断,因当时单位没有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所以单位未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在此期间,原告多次找被告,才于2004年3月15日补办了工伤手续,在此之前原告未享受工伤待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被告未办理工伤保险,单位应支付原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现请求被告给付1997年原告个人垫付医药费33742.82元及利息14090.89元,护理费37500元,伙食补助费12500元,营养费11250元,交通费625元,二次手术费20000元,假肢费用260000元、轮椅配置费10800元、双拐1080元、岗位工资4785元、部分护理依赖的护理费200700元、精神损失费1000...(本文书还有42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