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郯城县人民法院(2013)郯民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11月27日8时30分许,王*勇驾驶冀e×××××/冀e×××××挂号重型半挂货车自北向南行驶至京沪高速公路**号公里777米处时,与因堵车停放在前方张建义驾驶的苏n×××××/苏n303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发生相剐撞后又与因堵车冯**停放在前方的鲁l×××××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使冯**车辆撞到前方陈**停放的鲁l×××××号大型普通客车,随后董**驾驶皖s×××××/皖s×××××挂号重型半挂货车自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又分别与王*勇车辆及高速公路隔离设施发生相撞,造成王*勇死亡、董**及王*勇车上乘员张**受伤、五车及所载货物、高速公路路产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董**驾驶皖s×××××/皖s×××××挂号重型半挂货车与前方因堵车下车转移的行人原告冯**发生相撞,造成冯**受伤的交通事故。郯城交警大队经查勘后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郯公...(本文书还有44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