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云南滇科涂镀层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追索劳动报酬及赔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4)五法民一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的本案事实是:被告在原告处从事电镀产品开发及业务开拓相关工作。被告于2013年3月4日签署了《员工承诺》,双方于2013年5月9日签订了《劳务协议书》,协议期限自2013年5月4日至2014年5月3日止。2013年12月26日,原告发出《通知》,载明“员工孙**即日起已经不是云南滇科涂镀层材料有限公司员工,不需要再来上班,工资结算至2013年12月25日止,该员工所住宿舍,必须于2013年12月27日前腾出”。后被告申请劳动仲裁,昆明市五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2014)五劳人仲字第29号仲裁裁决后,原告不服,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一、原告不支付被告2...(本文书还有37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