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诉被告人寿财保邵阳支公司、第三人邵阳市新世纪客运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后依法追加邵阳市新世纪客运有限公司做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并于2015年5月26日第二次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邵**委托代理人王**、被告人寿财保邵阳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邵阳市新世纪客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月26日,原告所驾驶的湘e******号出租车在被告处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商业第三者险。同年12月11日18时许,原告驾驶该出租车在邵阳市宝庆路城南公园地段将无名行人撞倒,并随抢救车到邵阳市中心医院交纳了治疗费300元后回家借钱,同年12月20日向办案单位交纳处理...(本文书还有19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