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荆州大歌星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委托代理人赵**,被告荆州大歌星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称: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分别系《黑色翅膀》等100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具体见附表),对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2010年4月12日,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2010年11月11日,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2008年9月5日,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上述公司均信托原告行使其拥有权利的音乐电视作品的...(本文书还有34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