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湖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嘉年华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年华客运公司)因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二初字第04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7日16时20分,嘉年华客运公司车牌为湘a×××××的中型普通客车搭乘6人沿长沙市沙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体育新城前路段时,由于嘉年华客运公司的汽车驾驶员齐谷兵在避让前方车辆时,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不当,以致所驾驶车辆左则翻,造成车上乘坐人李*、唐**、赵**、周**、苏*、谭燕平6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驾驶员齐谷兵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3年1月28日,长沙市雨花区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嘉年华客运公司汽车驾驶员齐谷兵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乘坐人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嘉年华客运公司将伤者送到医院进行救治,为此垫付了医疗、护理及赔偿费用,并提交了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病例、医药费用清单及收据和雨阳物业管理办公室出具的收据,以及受伤乘坐人出具的赔偿协议和赔偿款收条,用于证明嘉年华客运公司为伤者李*支付医疗费101428.01元,护理费9800元;为伤者唐**支付医疗费1174.1元,赔偿金1...(本文书还有51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