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韩x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进行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依法对被告韩x进行了调查:被告韩x同意与原告离婚;同意抚养婚生男孩韩xx(2007年4月**日出生),要求原告承担子女抚育费每月500.00元;有共同财产20,000.00元在原告处保管(原告否认);没有共同债务;原、被告现已分居4年。
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
1、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以证明原、被告存在婚姻关系的事实。
本院依据法庭调查及证据认证,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刘xx与被告韩x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名男孩韩xx(2...(本文书还有5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