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铜都支行诉被告秦*、被告徐**、被告徐**、被告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江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诉讼代理人柏**和许**和被告秦*、被告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被告秦**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铜都支行诉称,被告秦**徐**是夫妻关系,两被告于2011年5月12日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一份,向原告办理个人房屋抵押贷款300万元整,期限5年。同时两被告以其所有的位于铜陵市官塘新村**栋c段1-2号网点房产作为上述借款的抵押担保,同时,被告徐**、被告秦**为被告秦**徐**的借款分别向原告出具《共同承担债务承诺书》自愿成为共同债务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1年5月27日向两被告发放贷款300万元整。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未按约定按期还款,至2015年3月27日止,被告已拖欠原...(本文书还有22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