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分公司。(缺席)
原告樊*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瓜州县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分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陆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及其委托代理人樊**,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瓜州县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樊*诉称,1996年11月19日,原告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瓜州县支公司(原中国人民保险有限公司安西县支公司)处投保个人养老年金保险,趸交保费3474.90元,约定月领取金额为113.38元,55周*开始领取。被告承保后,于1998年5月13日,向原告交付了编号为9655130022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保险证,保险证载明:55周*开始领取,月领金额为113.38元,2013年9月凭“养老年金保险保险证”办理领取养老年金手续。201...(本文书还有21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