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肖**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袁*、被告肖**及其委托代理人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9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当年12月就办理了结婚登记。随后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原告无法忍受被告的懒惰和好打人的习性,2006年原告外出打工。原告认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且双方中断联系已经8年之...(本文书还有5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