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黎**。
被告谢**,系黎**之女。
被告谢**,系黎**之子。
上述两被告法定代理人黎**,女,1983年3月**日生,汉族,东乡县人,住址同上,身份证号************20。
被告谢**。
被告卢**。
上述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黎**。系被告谢**、谢**之母,被告谢**、卢**之儿媳,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鑫顺公司与被告黎**、谢**、谢**、谢**、卢**无因管理之债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田**,被告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鑫顺公司诉称,2011年1月谢*(系原告黎**之夫)与被告鑫顺公司签订《购车合同》约定,谢*购买被告欧曼270(8×4)型货车(车牌号赣f×××××)一辆,货款30万元,首付10万元,余款分24个月支付,该车登记车主为东乡县鑫顺物流有限公司即原告,原告每月...(本文书还有35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