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1日12时许,原告驾驶牌号为皖k******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浦东新区川沙路近创业路时,因未确保安全,与被告张**所驾违章停放的牌号为沪d******重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与被告张**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原告因事故造成第一腰椎骨折,并分别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医院、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医医院就诊治疗。期间,原告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并在全麻下行后路矫形椎弓根钉内固定术。2015年2月2日,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情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原告因交通事故致l1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现腰部活动受限,评定xxx伤残,酌情给予伤后休息期180天,营养期90天,护理期90天;择期行内固定拆除术,酌情给予休息期30天,营养期15天,护理期15天。
另查明,1、牌号为沪d******重型厢式货车的所有人登记为被告留磊公司。被告信达财险上海分公司承保了该车的交强...(本文书还有3131字未显示)